法律分析:
劳动监察大队的管辖以下情形的劳动争议: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3、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