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一直拖着不处理,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一、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二、当事人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但拖着不赔偿如何办?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一直拖着不处理,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一、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二、当事人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一直拖着不处理如何办?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拖着不处理不赔偿,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解决途径有三种:一、自行和解;二、申请交管部门调解;三、民事诉讼。采取何种诉讼途径事故争端,由当事人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选择。
当事人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交通事故可以一直拖着吗
交通事故一直拖着可以要求赔偿。首先可以使用“代位赔偿”。“代位赔偿”已经被《保险法》规定为每家保险公司必须要承担的一项责任,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无责任”这种借口,拒绝赔偿无责任方的相关损失。此外,很多保险公司都将“代位赔偿”写入了保单的说明中,您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让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给您说明,避免未来遇到相关情况的时候给您造成损失。申请使用“代位赔偿”的前提就是您需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会受理您的申请。
交通事故可以一直拖着吗?
交通事故不能一直拖着,因交通事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一直拖着不解决的话,受害方就得不到赔偿了。如果肇事方不肯赔偿的,作为伤者,可以向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损失。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可以索赔什么费用,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一直拖着不处理怎么办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该内容由 张荣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