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确定劳动争议的管辖地的办法: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的管辖,如果被告是劳动者,则管辖地是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如果被告是公司,则管辖地是公司的住所地;如果双方是因劳动合同而产生争议的,则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也可以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