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正常使用损坏承租人要赔偿吗?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损,不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合同违约时,违约金应根据实际损失合理计算,不能过高或过低。民法典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但通常认为其仍属于违约的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一、租赁物正常使用损坏承租人要赔偿吗
1、在实践中,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所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是指按照租赁物本身的属性,如客运汽车是用来运送旅客的,而不能用来运输货物。
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换句话说,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致其损坏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4、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租赁合同违约如何赔偿
1、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请求减少违约金。房屋租赁违约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二不同。
3、民法典没有规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标准,都是房屋租赁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量,双方认可就可以。约定的违约金高请求减少时;必须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就是悬殊,比如实际损失只有一百元,但约定的违约金却有几千元。如果算“过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4、一般认为,现行民法典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结语
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损坏是否需要承租人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致其损坏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租赁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向违约方请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来计算违约金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现行民法典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对于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但通常认为此种约定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