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2009年10月22日,Z公司与张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Z公司名下房屋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出租给张某,租期为3年,租赁期届满后,张某若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租用。可是,租赁期届满后,Z公司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该房屋租给李某,条件同样是租期3年,每月租金2000元。张某遂以Z公司违反优先承租权约定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