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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孩子的抚养权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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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于子女的归属问题,一般以哺乳期内子女随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和子女权益由判决。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发生争执时,可以考虑一方已做绝育手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对子女成长有利等因素。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时,会予以支持。争抚养权时,可以证明自己的不利因素,如做过绝育手术、对方有严重疾病等。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分析

一、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孩子一般怎么判

一般说来,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也就是说,离婚怎么判孩子,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形也可以作为判决抚养归归属的一个参考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争抚养权的技巧有哪些

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证明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如果达成不成协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1、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证明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证明自己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

6、对方有不良嗜好、、酗酒、吸毒等恶习;

7、证明自己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

夫妻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的手续,婚内育有子女的还要处理子女的归属问题,一般是先由男女双方之间私下里沟通协商,如果两人之间有分歧无法统一意见,就可以到提起诉讼解决。

结语

离婚后,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孩子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而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果双方无法就抚养达成协议,将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子女的年龄、父母的健康状况、抚养条件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抚养权问题,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提起诉讼寻求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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