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后的20天内,应将该决定书送达给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采用民事法律中有关送达的规定进行执行。
法律分析
工伤认定决定书给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发送对象是谁?
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发送对象通常是工伤事故发生的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旦工伤认定决定书出具,单位应当及时收到该决定书,并根据决定书的内容采取相应的措施。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发送对象是为了确保单位能够了解工伤认定的结果,并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责任。同时,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内容,提出异议或进行相关的申诉程序。因此,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发送对象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单位的权益和法律责任的履行。
结语
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送达对象是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后的20日内,应将决定书送达给相关方,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决定书的送达遵循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单位作为工伤事故的发生单位,及时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其内容采取相应措施,履行法定责任。同时,单位也可根据决定书提出异议或进行申诉程序。因此,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送达对象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单位的权益和法律责任的履行。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