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是指在战时情况下,公民对国家、和武装力量征用其所属的房屋、车辆、场地等作战所需的物资,能够提供而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纯正作为犯的罪名有哪些?
1)遗弃罪。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4)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5)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6)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7)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8)拒不救援友邻罪;
9)遗弃武器装备罪;
10)遗失武器装备罪
11)遗弃伤病军人罪
12)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1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4)纵容性质组织罪
15)丢失支不报罪
16)其他渎职性犯罪,如私放罪犯、玩忽职守等。
二、中国刑法战时逃避征召罪怎么立案?
中国刑法战时逃避征召罪的立案标准是: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