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开始民工张某即跟随包工头王某施工,至2022年12月,王某先后向张某开具了2张工资欠条,王某称其所承保的工程甲方尚未结算。2023年1月10日张某从老乡处得知王某已经拿到工程款,便前去索要工资7.8万元却王某被拒。在第三次索要未果后张某以2张工资欠条为证据提起诉讼,王某则辩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直接受理,请求驳回张某的起诉。
本案中被告王某的答辩理由显然并不涉及其与张某的劳动关系问题,而仅仅就是否有权直接受理的问题进行辩解;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即承认有权直接受理。